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行業指南(三)
建
筑
業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營改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〇一六年四月
營改增分行業辦稅指南
——建筑業
編寫說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自2016年5月1日起將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為使相關行業營改增納稅人及時了解具體政策措施,方便辦理相關涉稅業務,在通用指南基礎上,針對營改增行業特點結合現行政策規定編寫了《分行業辦稅指南》,供各地稅務人員和相關納稅人在工作學習中參考使用。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營改增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〇一六年四月
目錄
一、建筑業增值稅納稅人............................... 3
二、征稅范圍......................................... 4
三、稅率和征收率..................................... 5
四、計稅方法......................................... 5
五、銷售額確定....................................... 7
六、進項稅額......................................... 8
七、納稅地點........................................ 12
八、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4
九、跨境免稅規定.................................... 15
十、建筑服務代開發票的規定.......................... 15
十一、建筑服務征收管理的要求........................ 15
十二、其他說明...................................... 16
十三、建筑業營改增政策要點明細表.................... 16
一、建筑業增值稅納稅人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筑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建筑業增值稅納稅人。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二)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三)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1.應稅行為(包括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500萬元)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建筑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例:境外X公司(境內無經營機構)向境內S公司銷售一批化工設備并同時提供這些設備的安裝服務。
需要由S公司代扣代繳X公司在境內提供安裝服務的增值稅。
二、征稅范圍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一)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二)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四)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五)其他建筑服務
其他建筑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三、稅率和征收率
(一)建筑服務適用稅率為11%。
(二)小規模納稅人,以及部分建筑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征收率為3%。
四、計稅方法
增值稅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一)一般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公式中所述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并收取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二)簡易計稅方法
1.小規模納稅人,以及部分建筑業應稅行為按規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2.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建筑業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蛇x擇的具體項目: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③《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五、銷售額確定
(一)基本規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1.代為收取并符合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2.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二)差額扣除規定
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與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額為銷售額。扣除的分包款,應當取得分包方開具的發票,包括: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混合銷售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建筑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建筑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四)兼營銷售規定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六、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一)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4.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注:對納稅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只有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才不得抵扣。對發生兼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與上述項目情況的,該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建筑業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五)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六)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規定情形當期,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
(七)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八)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九)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一般納稅人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在取進項稅額時可在當期申報抵扣,不適用不動產分期抵扣的規定。
七、納稅地點
(一) 基本規定
1.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二)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規定
1.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例:A建筑公司機構所在地為H,一般納稅人,2016年10月承接J地的工程項目,2016年12月取得該項目的建筑服務價款555萬(含稅價),當月支付給分包方B公司分包款111萬(含稅價,B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為清包工服務,未選擇簡易計稅)。
A建筑公司應在J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555-111)÷(1+11%)×2%=8萬
2.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小規模納稅人與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例:A建筑公司2016年2月承接K地的工程項目,2016年12月取得該項目的建筑服務價款206萬(含稅價),當月支付給分包方C公司分包款51.5萬(含稅價,C公司為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
A建筑公司應在K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206-51.5)÷(1+3%)×3%=4.5萬
3.納稅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取得的憑證要求同差額扣除規定:
——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扣除憑證。
——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4.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計算當期應納稅款,扣除已預繳的稅款后的余額在機構所在地繳納。
例:A建筑公司,2016年12月J、K兩地項目外無其他業務,當月取得可抵扣進項稅額35萬(不包含用于K地簡易計稅項目而不得抵扣的進項)。
A建筑公司向H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應納稅款=[555÷(1+11%)×11%-35]+[(206-51.5)÷(1+3%)×3%]=24.5萬
應補稅款=應納稅款-已預繳稅款=24.5-(8+4.5)=12萬
5.一般納稅人跨。ㄗ灾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八、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四)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即前述三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判斷標準。
九、跨境免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免征增值稅。
十、建筑服務代開發票的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十一、建筑服務征收管理的要求
(一)納稅人在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2.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二)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筑服務,要求納稅人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三)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規定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二、其他說明
(一)本行業納稅人所涉及稅務登記、一般納稅人登記、稅控發行、發票領用、納稅申報等規定,請參考《營改增納稅人辦稅指南(通用)》。
(二)全省國稅辦稅服務廳辦稅時間、地點、各地特服號:請見《營改增納稅人辦稅指南通用》。
(三)咨詢熱線(投訴):12366-1
十三、建筑業營改增政策要點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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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資格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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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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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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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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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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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繳
《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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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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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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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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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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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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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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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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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申報,11%稅率,扣減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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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預繳稅款=(含稅價-支付的分包款)÷(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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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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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申報,3%征收率,扣減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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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預繳稅款=(含稅價-支付的分包款)÷(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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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
(不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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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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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申報,11%稅率,扣減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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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全部價款與價外費用按照2%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預繳稅款=含稅價÷(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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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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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申報,3%征收率,扣減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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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全部價款與價外費用按照3%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預繳稅款=含稅價÷(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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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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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
總包方
|
簡易計稅
|
自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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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發生地國稅機關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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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申報,3%征收率,扣減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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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預繳稅款=(含稅價-支付的分包款)÷(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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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
(不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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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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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申報,3%征收率,扣減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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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全部價款與價外費用按照3%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預繳稅款=含稅價÷(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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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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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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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發生地國稅機關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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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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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服務發生地申報納稅,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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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分包方如果再向下進行二次分包,相對于二次分包方而言,其為“總包方”,以此類推。
2、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預繳時,計算需扣減的分包款需分項目對應扣減。
3、起征點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無法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向服務發生地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涉及主要文件: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第17號)